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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一段由分手争执启动引致的悲剧,最终发展成一场生死离散的凶杀案,当感情关联里的暴力暗影没法得到有力抑制,它便可能于最脆弱之际,以最残酷之态爆发 。
暴力关系的危险信号
处在亲密关系里的暴力举动,通常来讲是严重犯罪的前期预兆。在这一案件当中,男方在同女方相处的期间里边己经好多回实施了殴打行为,甚至有过进行报警处理的相关记录。这就显示出暴力可不是偶然发生的呀,而是一种行为的范式哎。
双方在报警之后依旧持续保持联系,这成了众多相似类型悲剧当中的常见情形。受害者有可能因为情感方面存在依赖,或者是基于经济方面的因素,又或许是出于恐惧威胁,从而没能做到彻彻底底脱离关系。每一回的妥协,以及每一次的回归,都极有可能致使施暴者变得愈发嚣张大胆毫无忌惮,于此同时也给最终发生的惨剧埋下了潜在的隐患。
案发前的蓄意准备
经检察院方面所指控的具体细节予以揭示,那起凶案有可能并非单纯只是“激情”之类因素所引发的。被指控的被告人提前借了车辆,并且在车辆内部投放了一把长度大概有40厘米的双刃形状的尖刀。在处于夏季的西安这个地方,他 furthermore还携带了与当时的气温不相符合的厚厚的被子。
这些行为,跟平日里出行行为,或者争吵行为所具备的临时性,明显不一样。放置凶器以及准备用来包裹尸体的物品,展现出了一定量级的预谋以及计划性。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变成了判断犯罪主观故意的关键依据。
庭审中的罪名之争
庭审判核心争议之事件性质判定,被告方称己行为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激情犯罪”,即情绪失控促激进行为,于主观层面未求死亡后果。
公诉方指出,被害人代理人也指出,被告人于早期口供里明确表明“拿出刀来,就是想要对方死”。后期其翻供,称只想“吓唬”,然而结合事前准备情况,再结合攻击部位为颈部等情节,如此更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 。
虐待罪是否应当追诉
提出应考虑追加虐待罪指控的是被害人代理人,其依据在于,被告人存在多次实施暴力的情况,对此有报警记录以及被害人日记作为证据,并且被告人在当庭的时候亦承认自己曾经多次动手行动此事,而这完全符合虐待罪当中“经常性、持续性”这样的特征,没错!
检方持这样的看法,即先前具有暴力举动的危害后果还没有达到能够构成虐待罪的标准,而且最终发生的杀人行为跟之前的暴力行为在法律层面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这体现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亲密关系内部长期存在的暴力行为与最后出现的恶性后果间关联性的认定存在着难点。
自首情节的认定争议
被告人自身前往公安机关,在形式方面契合自首的条件。然而,自首的认定并非仅仅着眼于形式,尤为关键的是要考查实质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真诚悔罪”的表现。
指出被害人代理人的是,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情况,于庭审当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要把故意杀人往故意伤害方面进行辩解。被质疑的是这种行为借助自首制度去实现减轻处罚目的,欠缺真正的悔罪诚意,所以不应予以从宽处理。
所谓的“被害人过错”
被告人的辩护方提出了一种名为“被害人过错”的说法,想要凭借此来当作减轻被告人罪责的缘由。这样的一个论点在相似的案件当中并不是罕见的情况,常常会把分手这一行为以及争吵这种行为描述成“刺激”的源头 。
进行有力驳斥的是被害人代理人,长期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其提出分手乃是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以及唯一出路,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实施任何过激或者不当言行的是被害人,把受害者寻求安全的行为认定为“过错”,这属于对暴力的二次伤害,在法律以及情理方面都难以成立。
针对这起案件,其所暴露出的是,从家庭暴力起始直至恶性犯罪这一过程之中的防治上存在着漏洞,当一段关系遭受暴力侵蚀之际,在社会对于其支持以及法律针对其干预方面,应当怎样能够更早且更加有效地进行介入,从而防止悲剧进一步升级呢,面对此情况,你所抱持的看法是什么呢,欢迎在评论区将你的观点予以分享 。